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本市加强对归集优秀历史建筑、花园住宅类公有房屋承租权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归集优秀历史建筑、花园住宅类公有房屋承租权,实施城市更新。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归集除优秀历史建筑、花园住宅类以外的公有房屋承租权,实施城市更新。
公有房屋出租人可以通过有偿回购承租权、房屋置换等方式,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实施城市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