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五条 鼓励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整合可利用空地与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增加公共空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提升城市功能。
鼓励既有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经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在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前提下,功能优化后予以利用的,可以依法改变使用用途。
鼓励旧住房与周边闲置用房进行联动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鼓励既有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经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在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前提下,功能优化后予以利用的,可以依法改变使用用途。
鼓励旧住房与周边闲置用房进行联动更新改造,改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