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实施等方面,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实施等方面,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市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