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