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更新指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定期更新。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过程中,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过程中,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