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
(二)破解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三)聚焦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和新城建设,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注重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拓展文旅空间,提升城市魅力;
(五)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多元融合的“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强化产业发展统筹,促进重点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创新能级;
(七)加强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韧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