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十九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十九条 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由更新统筹主体统筹开展;由更新区域内物业权利人实施的,应当在更新统筹主体的统筹组织下进行。
零星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实施。
根据前两款规定,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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