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八条 更新行动计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编制部门应当做好更新行动计划的解读、咨询工作。
更新行动计划主要内容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评审、审议和公布等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