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编制部门)在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