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五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五条 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更新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对更新建议进行归类和研究,并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重要参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对更新建议进行归类和研究,并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