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及时反映会员的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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