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承诺符合负面清单要求,并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