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投资的,应当符合股权、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不得投资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业许可等事项时,应当履行负面清单审核职责,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对经其他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负面清单审核流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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