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市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对于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探索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推荐代表参加本市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全过程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起草相关工作、标准翻译以及标准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
不得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不得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