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本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活动。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特许经营政策,依法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