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书面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应当严格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超出法定权限导致承诺、合同无效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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