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三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适用证据规则,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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