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鼓励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应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外收支便利化和结算电子化服务,探索实施外籍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
鼓励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应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外收支便利化和结算电子化服务,探索实施外籍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