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