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工作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外商投资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外商投资的各项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外商投资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外商投资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