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市科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提供工作许可和出入境、停居留等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本市科技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外籍高科技领域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限制。
对接受外商投资企业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边检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口岸签证和过境免签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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