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八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八条 本市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市商务部门、市外商投资促进机构等应当加强与境外驻沪投资促进机构等的联系,建立投资促进合作关系,根据实际需要在境外设立投资促进机构,推动完善海外投资促进网络。
本市在境外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应当加强与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园区的对接,加强与本市企业海外办事机构的联动,共同做好项目引进等服务工作。
市商务部门、市外商投资促进机构等应当加强与境外驻沪投资促进机构等的联系,建立投资促进合作关系,根据实际需要在境外设立投资促进机构,推动完善海外投资促进网络。
本市在境外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应当加强与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园区的对接,加强与本市企业海外办事机构的联动,共同做好项目引进等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