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七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推介、区域推介、专题推介、集中签约等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活动。
市外商投资促进机构应当宣传上海投资环境,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接受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咨询,指导各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虹桥商务区等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支持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在境内外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推动投资促进与会展、文化、科技、体育、旅游等大型国际活动联动,拓展引资渠道,提升引资质量。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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