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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