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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