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八条 本市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本市发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等培训。
本市发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等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