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