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并可以视情增加筛查项目。
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本市鼓励适龄女性接种宫颈癌疫苗,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接种宫颈癌疫苗。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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