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本市开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本市开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