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对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或者案件调查工作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