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应当建立受害学生保护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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