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保护受侵害妇女。
用人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保护受侵害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