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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