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四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二)在广告、招贴宣传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
(四)侮辱、诽谤、性骚扰妇女;
(五)其他侵犯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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