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