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