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妇女;
(三)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妇女;
(三)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