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