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