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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