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
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
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
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