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本市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