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二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四)其他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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