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经营者,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有卖淫嫖娼或者其他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