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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