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一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