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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