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六十四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妇女联合会负责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的建设和运行,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