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