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