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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