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